关于印发《淮北市审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11-19 01:09 字号:

淮审纪〔2014122

 

各科室、经济责任审计局,计算机审计中心:

《淮北市审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审计局

20141119

 

淮北市审计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淮北市审计局全体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计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依本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教育为主,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机关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机关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严肃工作纪律,在其岗,履其职,负其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

(一)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

(二)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对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的;

(三)工作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聊天、网购、炒股、看电影,长时间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问题的;

(四)工作时间睡觉及不坚守岗位、串岗、聚众聊天的;

(五)不按要求参加会议,不遵守会议纪律的;

(六)工作日期间饮酒、贻误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一般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科级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县处级干部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凡是受到责任追究的,对所在科室要通报批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取消所在科室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被上级检查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个人有权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教科、监察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