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部门意见征集反馈采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2017年第27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和要求,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促进投资审计工作转型升级,突出审计重点,防范政府投资审计风险,拟对我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进行修订,,目前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的意见。意见征集情况采纳如下:
合法性审查情况:
部门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资局)等单位意见,6家单位提出意见13条,采纳11条,未采纳2条,未采纳事项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具体见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统计表。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对法制办提出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
征求意见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原因 |
1、市法制办 |
(1)建议将《意见》全文中出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修改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 (2)建议将《意见》第一部分内容的“县、区审计机关依据市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其审计结果应当报市审计机关备案”修改为“县、区审计机关依据市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其审计结果应当报市审计机关审定”; (3)建议将《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内容的“涉及政策落实的重要事项”修改为“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4)建议修改《意见》第三部分“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相关人员的考核制度,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动态考核评价,年终考核结果予以公示”的内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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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纪委监委 |
第四部分“有关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建议修改为“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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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发改委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一项原则规定,即“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理由:《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中规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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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财政局(国资局) |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三) 审计部门可以对投资额2亿元以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建议修改为:“ 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三)审计部门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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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城乡建委 |
1. 一(三)条:“审计部门可以对投资额2亿以上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对投资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建议修改为:“审计部门可以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原因:《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淮政[2014]1号)文件,对3000万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参照国家发改委确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的公开招标限额为400万元。 |
部分采纳。修改为:审计部门可以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审计,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进行结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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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五)条: “建设单位要在当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要开展审计的项目报审计部门” 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要在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将下一年度需要开展审计的项目报审计部门” |
基本采纳。修改为:“建设单位要在年初前将需要开展审计的项目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审计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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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条第(十)项: “应当在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结算审计申请”,因园林绿化项目初验后存在养护期,养护期满终验后进行决算审计,建议在此条款中对绿化项目加以区分( 即终验后)。 |
采纳。 修改为:“应当在项目完成验收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结算审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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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实施意见中所有关于“十日内、十五日内....的期限描述建议改为“工作日”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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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在一(三)条后增加“(四)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从市审计局招标的政府投资协审库中选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委托审计。” |
基本采纳。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不足10万元,未达到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标准,不能强制要求从招标的协审库中选取,行政法规不能限制合同签订的民事行为,此项不能用强制性条款,已与该单位沟通,修改为:增加“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由实施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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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交通局 |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三)审计部门可以对投资额2亿以上.....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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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被审计单位和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建议修改为: 2.可行性研究、征地、折近等相张资料;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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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教育局 |
1、一(三)“审计部门可以对.....;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此处是否界定为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计,应予以界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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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二)建设单位可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审计主体和结算依据,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算价款。建议改为“建设单位可在.......并约定按财政拨款相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算价款” |
未采纳。 |
具体由建设单位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已与该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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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五)建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动态考核评价,邀请建设单位参与年终考核评分,年终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
未采纳。 |
具体考核办法市审计局另行规定。已与该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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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卫计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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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国土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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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水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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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规划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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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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