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浏览次数: 作者:审计局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8-07-04 10:37 字号:

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资局)等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2017年第27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和要求,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促进投资审计工作转型升级,突出审计重点,防范政府投资审计风险,拟对我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进行修订,目前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的意见,有无修改意见,均请各单位将书面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并盖章于7月9日(星期一)下午下班前送市审计局。

电话:3027364

传真:3021289

联系人 葛雪梅

附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一、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三)审计机关可以对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上、关系民生、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开展跟踪审计;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二、有关单位的职责

(一)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算价款。

(三)建立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资源,构建审计机关为主导,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政府投资全覆盖监督体系。

(四)审计机关应建立抽查制度,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五)审计机关要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三、审计经费、购买社会服务的保障机制

(一)审计机关履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二)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三)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建立协审机构库。协审机构库的建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四)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有关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四)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淮政〔2010〕21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区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