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的通知
淮审综〔2011〕18号
经济责任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市计算机审计中心:
《淮北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审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淮北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布。
第三条 下列审计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审计结果。
第四条 公布的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及建议;
(五)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情况。
第五条 在公布审计结果时,不得公布的审计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三)涉及信息系统安全控制、系统漏洞等技术细节的;
(四)公布的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而未经批准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需公布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公布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应报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组长批准后方能公布;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公布的,经审计机关按规定审议后,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局内设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凡对外公布的审计结果,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方能办理对外公布。
公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拟稿办理:
(一)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公告拟稿由财政审计科办理;
(二)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其他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拟稿,按照审计业务分工范围,分别由相关科室办理;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拟稿,由承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科室办理。
第九条 综合法规科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进行复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对外公布。
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审计机关申请获取相关审计结果信息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提供、予以部分提供或者说明理由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局档案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县、区审计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淮北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淮审综〔2009〕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