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北市审计局党组关于印发《淮北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审纪〔2016〕27号
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淮北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北市审计局
2016年4月6日
淮北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两个责任”,根据《安徽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市纪委七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纪依法、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一)贯彻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不力,“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的;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三十条”、市委“二十条”要求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不到位,所在部门(单位)发生“四风”问题的;
(三)配合局机关检查工作不力,对检查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到位的;
(四)疏于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本部门(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搞关系、拉票等影响或干扰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突出的;
(六)放任、包庇或纵容所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七)审计中没有坚持“严查实报”原则,对问题线索应及时报告未报告的;
(八)对廉政风险防控重视不够,部门(单位)权力运行制约存在严重缺失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有意掩盖、袒护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的;
(二)干扰或阻碍对问题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出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扩大,或者被追究责任后,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节。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及时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情节。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讨论审议的其他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或批准的,追究其个人的责任。追究领导责任时,按照责任追究情形发生的时间确定领导责任。科室(局)、局属单位人员因履职不到位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在追究其个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其所在科室(局)、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参加项目审计期间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不仅追究其个人责任,同时要追究审计组组长或审计主审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和人事教育科、机关党总支具体办理。
第十条 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和人事教育科、机关党总支根据发现或移交的问题线索,认为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报经局党组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市纪委驻局纪检组或者人事教育科、机关党总支负责办理;
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教育科、机关党总支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市纪委驻局纪检组会同人事教育科、机关党总支按照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由人事教育科、机关党总支负责办理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抄送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由市纪委驻局纪检组负责办理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抄送人事教育科、机关党总支。
第十一条 对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于责任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三条 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应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每年适时通报上一年度责任追究情况和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其他成员的主体责任,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依照《中共淮北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