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审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淮审纪〔2015〕64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淮北市审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处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审计局 |
2015年7月16日 |
淮北市审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处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进一步增强《淮北市审计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淮审纪〔2014〕122号)的可操作性,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局机关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局聘用人员。
第三条 违反工作纪律情形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
(二)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对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的;
(三)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网购、炒股、看电影及长时间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四)工作时间吃零食、打牌、下棋、打麻将的;
(五)工作时间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等不坚守岗位的;
(六)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处理方式
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
(二)发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
(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四)免职,予以辞退或者解聘;
(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纪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处理程序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第三条所述违反工作纪律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处理程序:
(一)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对有关问题处理的指示、批示;
(二)市效能办明察暗访中被查实的;
(三)局效能办明察暗访发现问题证据确凿的;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名举报、投诉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违反工作纪律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违反工作纪律事项进行初步核查,需要进行处理的,进行立项;
(二)组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处理决定应送达责任人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处理机关应当对责任人的申诉进行复审,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方式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事实清楚、处理方式不当的,予以变更;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
第六条 处理适用
根据违反工作纪律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确定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对被局效能办明察暗访发现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违反工作纪律情形之一的,首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再次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进行诫勉谈话,全局通报批评,责任人为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扣发其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1000元。
(二)受到二次处理后再次违反工作纪律的,视情节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违纪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纪处分;责任人为聘用人员的予以解聘。
(三)在市效能办明察暗访中被查实的,视情节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违纪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纪处分,同时扣发其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2000元。责任人为聘用人员的予以解聘。
(四)工作人员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纪处分的,取消本年度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处分期内不予提拔重用。
(五)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因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年内被局效能办通报批评二次以上(不含两次)或被市效能办通报批评的,取消本年度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局效能办采取定期、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