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审计局简易审计程序》的通知
淮审综〔2011〕14号
经济责任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市计算机审计中心:
《淮北市审计局简易审计程序(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审计局简易审计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审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淮北市审计局审计简易程序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简易程序是指审计组对部分经济活动简单、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规模较小,以及内部控制比较规范的项目进行审计时,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依法适用相对简化的审计程序。
第三条 下列审计项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或人均预算较低,没有下属机构或下属机构较少的部门和单位;
(二)资产规模较小、经济活动涉及面窄、影响范围不大的企事业单位;
(三)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历年审计结果表明能够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纪律的部门和单位;
(四)实施一审两报的审计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审计项目适用简易审计程序;
(五)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省厅统一计划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除省厅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实行简易审计程序。
第五条 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明确实行简易程序的项目。
第六条 年度临时追加安排的审计项目,需要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征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第七条 应当对审计项目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实行简易程序的项目数。
第八条 已确定实行简易程序的审计项目,由于条件发生变化,出现以下情况需要变更审计程序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长审定批准后,改为普通程序,报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纪违规问题较多或问题性质较严重的;
(二)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有重大经济问题的;
(三)审计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审计人员分析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四)其他情况。
第九条 实行简易程序的审计项目,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
第十条 简易程序的基本流程: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五)审定、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
第十一条 对于连续审计或者已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的审计项目,其有关资料可以满足调查了解要求的,应当充分加以利用,可以不再另行开展调查了解。
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实行简易程序的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和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证据材料、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七)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第十八条 审理机构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领导签发。局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领导酌情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的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归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概(预)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投资额较小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以及专项资金规模较小的审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简化的程序,按普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淮北市审计局简易审计程序(试行)》(淮审综〔2009〕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