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03-12 19:38 字号:

淮审投〔201518

 

各协审机构,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34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淮北市审计局

2015312

 

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审计机关选用协审机构(人员)的行为,建立健全协审机构(人员)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第225号令)、《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淮政〔201021号)及《淮北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淮政办〔20141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人员)不良行为的处理。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市本级管辖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的机构(人员)承担协审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违背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工作失误等行为。

第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建立市本级管辖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的机构(人员)承担协审工作过程中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的处理实施管理。

第四条  对管辖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的机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市审计局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协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在协审活动中收受利害关系人贿赂或其他好处等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与停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资格一年,二年,三年,直至终身禁止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资格的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1.不按协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但未造成后果的;

2.依法应送相关部门备案的资料未备案的,擅自更改备案后资料、数值及规定格式或相关内容的;

3.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移交审计档案或造成档案资料遗失的;

4.擅自安排对账、或未在规定地点对账的,以及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对账等违反纪律的;

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处理的;

6.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虚假陈述或出具虚假成果文件,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移交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6个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资格,并予以公告。

1.出具的协审结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良后果标准:误差率3%-5%,且误差金额绝对值≤50万元。下同);

2.故意多算或少算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协审机构工作失误,造成审计失败的,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4.与发包人、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一年内因不良行为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的;

6.违反法律、法规应当限制执业或停止执业的其他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移交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一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资格,并予以公告。

1.年度综合考核评分成绩低于60分的;

2.年度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日常性项目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

3.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重大质量问题标准:误差率≥5%,或者误差金额绝对值≥50万元。下同)或者由于协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产生不良后果的,以及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4.违反法律、法规应当限制执业或停止执业的其他行为。

(五)停止其一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资格后,三年内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移交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三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故意多算或少算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2.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或者由于协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产生不良后果的,以及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3.违反法律、法规应当限制执业或停止执业的其他行为。

(六)停止其三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资格后,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移交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终身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资格,并予以公告。

1.故意多算或少算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2.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或者由于协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产生不良后果的,以及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3.违反法律、法规应当限制执业或停止执业的其他行为。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的机构(人员),因受到造价咨询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被限制为政府提供服务的时间,与因不良行为被停止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的时间不一致的,以较长的时间为准;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的机构(人员),因受到造价咨询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被限制执业,其被限制的时间与因不良行为被停止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的时间不一致的,以被限制或停止截止时间较晚的为准。

上述不良行为被取消协审资格,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的机构(人员)在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任务过程中经发现或被举报有不良行为的,按下述程序进行处理:

(一)取证。审计机关指定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人员)进行调查和取证。

(二)认定。调查人员将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市审计局批准后,认定不良行为,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

(三)处理。不良行为申诉期满后,根据《不良行为认定书》分别或者同时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不良行为记录。审计机关业务科室在接到《不良行为认定书》后及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3.约谈或公告。对受到警告处罚的,由市审计局对其进行约谈。对达到停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人员)协审资格6个月及以上的,可以在《淮北市审计信息网》及其他媒体予以公告。

4.停止协审资格。对达到停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人员)协审资格6个月及以上的,审计机关业务科室采取停止其新项目的协审资格,收回已分配尚未实施审计项目的协审资格。

5.赔偿损失。审计机关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协审机构(人员)实施索赔。

6.移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不良行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的,审计机关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四)责任追究。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协审机构(人员)对不良行为处理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良行为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诉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权力。

协审机构(人员)对不良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淮北市仲裁委申请裁决,或者向淮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幅度不一致的,按照上限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人员)公开招标合同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