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审计局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07-15 14:59 字号:

淮审投〔202130


市局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淮北市审计局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已经202171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审计局

 2021715


淮北市审计局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审发〔2018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淮政〔20184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的通知》(淮政办〔20202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规范公共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以下简称公共投资审计)坚守法定职责,科学调研立项;坚持量力而行,突出审计重点;完善购买服务,加强协审管理;落实审计整改,提升审计效能。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三条  市审计局制定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共投资审计项目一律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强项目计划的可行性研究,审计任务的安排要与现有审计资源及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市审计局要做好以前年度未完成公共投资审计项目的梳理工作,对因不及时提供资料、长期不配合等原因不实施的项目,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做好与建设单位对接工作。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公共投资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审计实施过程中,制发审计通知书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依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内容清单,适时召开有关审计业务会议。

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基建程序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验收资料等;

2.招投标资料(包含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

3.经济合同资料: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等;

4.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征地拆迁安置概况、征收政策及补偿标准文件、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发放资料、土地报批资料等;

5.建设、设计、总包单位、监理、检测单位五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工程资料: 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和材料进场验收资料、图纸审查、图纸会审文件等;

6.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项目变更及签证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7.工程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资料;

8.财务有关资料:工程相关的账簿、报表、凭证,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及明细报告等。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2.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3.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包括具体的审计事项、审计重点、审计实施步骤和方法、执行时间和人员;

4.审计工作要求。包括审计项目进度安排、审计人员职责具体分工、审计起止时间等;

5.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审计组应建立审计记录,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实际测量记录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九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据材料。审计证据材料种类有:

1.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

2.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具有适当性、充分性。审计证据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

第十一条  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组成员应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原则上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到现场的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查,对调整变更形成的工程做好现场记录。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建议,向建设单位送达《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详见附件1)。《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按项目流水编号,以审计组名义制发。对较为重大的审计建议事项,报局分管领导审阅后发出。

跟踪审计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审计意见和建议;

3.被审计单位意见;

4.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跟踪意见单由审计组主审填制,审计组组长签字。审计组主审(组长)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跨年度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组在年度终了应向市审计局提出年度跟踪审计报告。跟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审计组应向市审计局提出跟踪审计报告。

结算复核审计项目,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现场结束后,应向市审计局提出复核意见书。

审计组应当将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复核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以及市审计局统一编号的征求意见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书的落款为市审计局,征求意见稿的落款为审计组,并需经审计组长签名。

在充分研究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依法依规出具审计报告、复核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进行处理处罚的,在审计处理权限内依法下达审计决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内容与重点

 

第十五条  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全面履行职责,准确把握好审计的内容、重点和方式方法。严格区分结算审查建设管理和结算审计独立监督的界限,采取科学抽样方法,对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好结算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不得介入公共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结合公共投资项目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投资审计内容与重点,公共投资审计的内容一般为:(详见附件2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

(四)招标投标情况;

(五)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六)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七)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情况;

(八)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管理情况;

(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工程相关);

(十)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对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十二)投资绩效情况。

 

第五章  协审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市审计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应当将接受委托的协审机构专业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廉政监督员由市审计局审计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审计组接收、收集审计所需资料时,应有市审计局人员具体负责办理,根据需要移交给被委托的协审机构,并办理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协审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接受被审计单位递送的任何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审计局委托公共投资审计的协审机构,必须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力量,未经市审计局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后,随意变更的;

(二)接受同一项目咨询文件的编制和审计业务;

(三)将参加审计的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审计局委托公共投资审计的协审机构,应明确协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工作责任心、能与市审计局进行良好的沟通联系,并参与具体审计项目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应当加强对协审人员的督导,保证审计质量和审计工作纪律及廉政规定的执行。如发现所聘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换,或视情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协审机构对公共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时,协审人员应在市审计局审计组的组织下,进行现场勘验、初审核对,并做好记录。对实际工程量、施工做法等与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不一致的勘验记录,应由参与现场勘验的地质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签字认可,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丈量、复核。

协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线索、重大或有争议事项,以及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及时向审计组主审或组长汇报,不得擅自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审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依据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计价规范,对淮北市各类规范性文件和特殊规定也应执行,同时应结合现场勘察和市场价格行情,作出合理判断。

第二十六条  协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向市审计局出具单项工程造价审核结果、相关附件、电子文档和审核报告等,经市审计局复核后,由市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复核意见书等审计文书。协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出具的单项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协审机构和专业人员在项目实施结束一个月内应按照市审计局档案归档要求,整理好项目档案移交审计组。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对协审机构出具的单项工程造价定案结果和审核报告进行抽审或复审,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的、误差率超过行业标准的,应将问题线索提供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因协审机构审核质量给市审计局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协审机构和专业人员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协审机构和专业人员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回避未回避,审计局有权取消该项目的审计业务约定。

第三十条  2020年度前淮北市审计局委托的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协审任务的中介机构,仍按照原招标文件和附件3考评内容进行日常性项目考核,由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考核。每个项目扣应计审计费用的10%,作为风险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考核评分在平均分以上的项目,项目评分在平均分以下的项目不参与风险奖励资金的分配。

以后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公共投资审计项目,按照新招标文件执行。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报告、复核意见书中反映的公共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依法追回;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落实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检查,推动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要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要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逐项销号。要进一步明确各方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对整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市审计局要督促其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行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市审计局要督促其指导相关单位的整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市审计局对整改工作负有跟踪督促检查责任,防止敷衍整改,虚假整改。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淮审投〔20151号)、《淮北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办法(试行)》(淮审投〔201519号)、《淮北市审计局关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协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务考核办法(暂行)》(淮审投〔2014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解释。

 

 

 

附件:1.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docx

2.公共投资审计内容清单.xls

3.以前年度公共投资协审项目日常考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