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淮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淮北市审计局授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12-23 14:21 字号:

淮审委办发〔202126

 

濉溪县、各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淮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淮北市审计局授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淮北市审计局

20211223

      

中共淮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淮北市审计局授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市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成效,更好地发挥授权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授权县(区)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全市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

第三条  授权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并对市审计局负责。

第四条  下列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可授权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一)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副县级的建制镇、县区开发园区主要领导干部,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二)对市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也可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经授权,必须确保在计划安排的时限内完成。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或无法实施项目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书面报告原因,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情况。

第六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印发授权审计通知书,组织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市统一组织实施的授权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涉及多个县、区同类型或同行业的审计项目,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应当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统一工作要求。

第七条  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印发的授权审计通知书,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市委审计委员办公室、市审计局备案。

第八条  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法、审计准则和审计质量控制相关规定,遵守保密制度,规范审计行为,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第九条  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遇有政策界限不清、争议较大的问题,或涉及重大问题线索和重要事项,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或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县、区的授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授权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结果文书提交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审核,具体由市局经济责任审计局牵头承办,并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统一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相关审计文书,且不得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并抄送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对于市统一组织实施的授权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以授权审计综合报告、专报、要情等形式反映审计成果。

第十一条  县(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对被授权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应当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  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由县、区审计机关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归档管理规定执行。必要时,市审计局可调阅审计档案,并组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  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应当严格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列明的审计规范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淮北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北市审计局印发的《淮北市审计机关授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淮审经〔2017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