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支付办法》的通知
淮审投〔2017〕28号
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协审机构:
《淮北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支付办法》已经2017年3月2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审计局 |
2017年3月30日 |
淮北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合理支付聘用报酬,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淮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14号)、淮北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审投〔2015〕19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经招标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的支付。
第二章 资金来源、支付范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审计费用的支付范围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结算(决算)审计、预算审计、征收补偿审计等,包括项目的考核奖惩。
第二章 支付标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程预算审计项目(实行预算包干的)中的建安费用,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2007〕86号)规定标准的80%执行。
第六条 跟踪审计项目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2007〕86号)规定标准的80%执行或者采用效益计费。采用效益计费的,无论是定额计价还是清单计价,均按基本收费的80%加审减额*5%*80%。
第七条 工程项目财务审计、征收补偿审计、决算审计中的财务费用、工程预算审计项目(实行预算包干的)中的财务费用,按照淮北市审计局《关于确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建设项目财务审计费用标准的通知》(淮审投〔2012〕44号)确定的计取标准执行,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千分之1.5、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按千分之1、1亿元以上按千分之0.8计取。
第八条 复审项目保证最低收费额,其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最低收费额,二是审减额乘适用费率乘0.8,计算审计费用。送审报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最低审计费用1000元;500-2000万元,最低审计费用3000元;2000-5000万元以上,最低审计费用4000元;5000万元以上,最低审计费用5000元。两项费用之和即为项目复审费用。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专家论证的,所付费用包含专家论证费。
第十条 审计费用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并参照招标文件、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付费。
第三章 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费用一般按季度支付,每年付费4次。项目审计完成后(跟踪审计项目按照工程进度的计算审计费用60%支付),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由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核减额及费率提出审计费用结算申请。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工程项目主审、组长根据审计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委托审计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条款,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并填制“项目审计费用支付表”(详见附件)。复核人员对上述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同时,根据项目考评,对所扣10%的项目风险金进行再分配,填制审计费用汇总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并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费用支付申请经局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审计组负责通知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批准的金额开具合规的收费票据。票据应内容规范、要素齐全。票据经局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呈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局办公室对审批后的发票及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支付。
第四章 考核奖罚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局项目主审按照淮北市审计局《关于组织社会中介结构协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考核办法》(淮审投〔2014〕91号)及有关制度,对其进行初步考核,经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集体讨论,统一标准尺度后进行汇总。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扣应计审计费用的10%作为风险奖励资金(结算审计费用不足1万元的、复审项目不在扣除范围内),用于奖励项目考核评分在平均分以上的项目,项目评分在平均分以下的项目,不参与风险奖励资金的分配。风险奖励资金在审计费用中一并予以增减。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对协审机构出具的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定案结果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审核结果误差按以下规定处理:审核结果误差率在3%(含3%)以内,社会中介机构可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费率收取审核费;审核结果误差率在3%—5%(含5%)之间,审核费扣除200%;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5%,扣除该项目200%审核费,审计机关将清退承担该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因协审质量等原因给审计机关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审人员过失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具体按照淮北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审投〔2015〕1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对支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相关台帐,年终移交局档案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办法由淮北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