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与干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11-23 14:05 字号:

淮审委办发〔202119

 

各县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审计局:

现将《关于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与干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淮北市委组织部(代章)

中共淮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淮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淮北市审计局

20211123


关于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与

干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意见

 

为提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针对性、前瞻性、时效性,减轻被审计单位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与巡察工作要求,现就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与干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

根据《规定》中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以往惯例做法,审计对象范围为:

1.县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市直各单位、市属教育单位、市属医疗机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3.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4.市级领导干部兼任县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5.市直单位下属二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且任市直单位班子成员的,县区经济开发园区、副县级建制镇主要领导干部,濉溪县公安局局长、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6.市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二、完善联席会议会商机制

充分发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干部监督管理、巡视巡察需要等,按照“两个优先”原则(即对既符合审计条件又符合巡察意向的党组织优先开展审计,离任不满一年的党政领导干部优先开展审计),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建议,会商后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安排草案。

1.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应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于每年12月底前结合自身审计资源、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市委年度巡察意向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安排意见,并商市委组织部。

2.市委组织部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要求、任职期间审计频次等,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提出的初步意见,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一般优先考虑安排任期超过三年的审计对象,并尽量防止在轮审周期内对同一审计对象安排多次审计。

3.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委组织部提出的领导干部年度审计计划建议名单,征求市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

三、完善计划执行约束机制

1.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被审计领导干部如遇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四、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1.审计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应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或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2.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应视情将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掌握的相关问题线索,提供给市审计局,提升审计监督成效。

3.如遇既符合巡察意向又符合审计条件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巡察、审计可同步进驻;原则上审计工作提前结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委巡察办沟通信息,如已出具审计报告,一并提供,加强协调配合,成果共享。

五、完善审计成果运用机制

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监督管理体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1.市纪委监委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同级党委或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2.市委组织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