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审计局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10-21 15:37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和淮北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取意见是指本局采取公示、调查、论证、座谈、听证、征集意见等方式向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传递决策事项相关信息,获取对决策事项反馈意见的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和承办业务科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息通过市审计局政务公开网发布,也可以采用图片展示、通告等形式进行发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渠道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承办的业务科室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电话、短信和邮件等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八条  承办的业务科室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形成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