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10-21 15:39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文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局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后,本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职责为:

(一)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二)办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的相关手续;

(三)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六)负责依申请公开其他事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中应当包括下列要件: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提高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建议申请人按申请信息的内容事先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第七条  向本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下列渠道:

(一)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在网上提交,还可以电子邮件附件发送至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信箱。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可采取邮寄、传真等函件方式发至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并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淮北市审计局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收到申请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本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以下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本局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第十六条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清晰地了解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本局编制并公开申请指南。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但应同时告知答复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仅限于本局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本局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