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瘦身成功”的背后
业务招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业务招待费,按规定应设置明细账进行专门核算,以明确反映单位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三公经费应“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现严格管理精神、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倡导厉行节约风尚”的要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瘦身”。但审计发现,一些单位存在业务招待费变通“瘦身”现象,主要表现为:
1、虚开发票,混入其他科目列支。主要表现在将应列入“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的费用列入其他科目,部分单位为减少报表上反映的招待费支出,将一部分招待费用虚列其他支出项目。如,将招待费以“办公用品”、“日用品”等名目变相开支。审计发现,有的发票支出金额达万元,却没有任何附件。
2、账外列支业务招待费。在审计发现的账外账中,业务招待费开支所占的比重都是较大的。有些单位将收取的房租费、二级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国有资产变卖收入或有意隐瞒的一些未纳入单位财务的收入,抵冲公务招待、旅游等支出。
3、费用支出转嫁、下沉。有些有下属单位或二级机构的部门把本应在单位账面支出的经费直接转移到下属单位和二级机构,或将相关经费以拨出资金的形式先拨付到下属单位,再通过下属单位列支本单位的业务招待费。
审计建议,一方面,审计人员在对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进行审计时,不能以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明细账为依据,而应彻底清查单位的原始凭证,并注意发现是否有招待费不入账、到其他单位报账及虚开发票报账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单位财务人员的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财务人员要抵制违规发票的入账,拒绝单位领导授意做假账行为,对应纳入单位账户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业务,必须在本单位财务账上集中核算反映。此外,要严肃法纪,加强责任追究。对违纪违法的人员要从严处理,不管是单位领导、单位财务人员,还是其他工作人员,都要一视同仁。对各监督检查部门执法人员应加强教育、从严监管,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发生和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的情况出现。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36号
